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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离婚,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,离婚女方能有补偿费吗

时间:2022-08-09 00:00 手抄报 我要投稿

  现代快报讯(通讯员王、记者顾源森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生活困难的,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该规定是民法典为离婚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的司法救济。近日,连云港赣榆法院少数家庭利用夫妻离婚救助制度,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。

  据了解,罗某与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。他们在生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后登记结婚。但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的差异,双方经常发生矛盾,婚后长期分居。后妻子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未成年儿子沈某由沈某抚养。经审理查明,双方共有三个子女,两个女儿已成年,一个儿子未成年。分居期间,沈与长期卧病在床、家庭困难的沈同住。

  法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现状,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支持罗的离婚请求。分居期间,沈与沈同住,综合考虑其生活状况。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认为沈继续抚养沈是适当的,罗依法支付了相应的抚养费。考虑到沈身体有病且无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,判决罗赔偿沈2万元。

  判决生效后,罗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帮助义务,法官将钱交到了沈家。本案当事人沈,因长期患病,部分丧失劳动能力。除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,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外,法官还决定罗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,帮助其改善困难的生活状况,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彰显了公平正义,又弘扬了文明、和谐、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   (现代快报全媒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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